郝金源律师执业16年来,办理过近千起案件,每一起案件都倾注了他的心血,也展现了他对律师行业的坚守。
在新流明
公司股东损害
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
天津A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
云南B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拖欠206万元货款。虽经
法院判决,但两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仍有160余万元未获清偿。A公司发现C公司
股权变动及出资存在严重瑕疵后,将相关股东诉至法院。被告们辩称自身已完成出资义务,转出资金系正常经营往来,不构成抽逃出资。
郝金源律师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深入分析案件。他指出根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杨某、陆某在出资次日即将400万元全额转至关联方D公司,且D公司随后将240万元转回杨某账户,资金流向异常,二人无法提供交易合同、公司账册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认定杨某、陆某抽逃出资,施某、郭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判决他们在相应本息范围内对C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案件的胜利,不仅为A公司挽回了损失,也体现了郝金源律师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坚持为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战的决心。
津海建设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同样考验着郝金源律师的专业能力。津海公司与津淼公司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达成调解书后,津淼公司未按约履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欠津海公司本息约696万元。津海公司发现津淼公司存在多次出资瑕疵情形后起诉相关股东。被告们辩称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股东出资均已实缴,转出资金系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不构成抽逃出资。
郝金源律师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详细分析赵某、李某在出资款到账后短期内即全额转出,且部分资金流向其个人或关联账户,二人无法对转款用途作出合理说明,应认定构成抽逃出资。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李某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津淼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件中,郝金源律师顶住压力,用法律武器为津海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郝金源律师长期扎根天津法律服务市场,专注办理民商事诉讼、执行疑难案件与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他的座右铭“辨法析理,胜败皆服”,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他执业理念的体现。他始终坚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注重降低诉讼成本、提升案件收益。
他是天津兴朗
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首席合伙人律师,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这不仅需要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更需要他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他不断学习新的
法律法规,关注行业动态,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案件时,他从不退缩,总是认真分析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他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他的每一个决策都可能影响到案件的走向。正是这份对律师行业的热爱和责任感,让他在16年的执业生涯中,始终坚守在法律一线。
郝金源律师,南开大学本科学历,拥有16年执业经验,是天津市法学会会员、天津兴朗律所主任律师。他擅长债权债务、执行、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等领域。如果您在这些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联系郝金源律师,他将用专业和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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