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