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强迫性劝酒、恶意劝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证喝酒者安全,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行人尽到了提醒、劝阻、通知家人、照顾、护送义务,同行人是无过错的,不需要进行赔偿。
是否有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论,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一起喝酒的人竭力劝阻无效执意要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一起喝酒的人无责任;第二种是同桌喝酒的人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的,但不劝阻或纵容酒驾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连带责任。
1、公司出事之后挂名股东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若有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出事之后挂名股东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若有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出事之后挂名股东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若有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撞死人,一起喝酒的人如存在劝酒等过错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当与我们共享美酒的朋友不幸离世之时,我们有时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身为劝酒者的我们可能会被法律所要求承担某种程度的法律责任:首先是强迫性的劝酒行为,例如以“不喝便不是真正的朋友”之类的话语来强烈暗示对方多饮,或者对方已经处于醉酒状态且认知能力下降失去自我约束力的时候,还继续劝他饮酒;其次,我们知道对方不宜饮酒却仍鼓励他们饮酒,例如明知对方体质较弱或患有某些症状,依然劝其过量饮酒从而引发更深层次的健康问题;再者,如果我们未能妥善照看醉酒的同伴,使他丧失或即将丧失对自己的控制能力,而且在其失去清醒并无法自我判断和控制的状态下,我们未采取紧急行动将他送往医院或妥善送回安全的居所;最后,若醉酒者选择酒后驾驶,而作为他的朋友我们却未对此善意制止,以致于因此酿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同样需要为朋友的过失承担部分责任。
视情况而定。关于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效,法律上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可以据此分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密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法律上没有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如果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下般来说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醉酒状态下,当事人往往会被人忽悠签字,若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视情况而定。关于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效,法律上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可以据此分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密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法律上没有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如果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下般来说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醉酒状态下,当事人往往会被人忽悠签字,若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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