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分为三种形式。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应当是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清偿的份额超过了其应当承担的范围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为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法律对其债务责任的承担要求明显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债务由公司承担,用公司财产偿还。《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分立后,原来的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其财产会作相应的分割。
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原有的债务要承担责任。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