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以下这些: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执行方式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针对不同的刑事处罚,都有具体的机关来实际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如果遭遇暴力强拆,则可以找公安机关;如果拆迁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房屋进行强拆,则当事人不能找公安部门解决,但如果拆迁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房屋进行强拆的,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