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处管制的最长期限定为两年,而在实施多项违法行为时,累计判定的处罚额度不得超出三年。关于管制的期限,法律规定为自裁决之日起三个月以上且不超过两年的范围内进行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其实际执行期限的下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而上限则不得超出3年;若被判定处以拘役惩罚,其实际执行期限的下限至少需达到1个月以上,并且不得高于6个月。

体现其轻微性,同时保留适度处罚效果。虽然管制在期限上高于拘役(拘役期限为一至六月,单数罪并罚不得超一年),然而,两者性质有别,管制仅限人身自由,拘役则剥夺人身自由,故管制仍属较轻之刑罚。

治安管制的实施期限并无确切的上限规定,实际执行长度取决于众多复杂影响因素。管制措施本身往往依据特定情势而定,具体包括社会安全方面潜在威胁的性质及其严重性及解决此类威胁所需耗费的时间。

(1)管制之刑期设定为大于三个月而小于或等于两年,同时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其总和不得超过三年。(2)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先行羁押,则每羁押一天将折算为刑期两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