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您好: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研判;
仅此无法准确判断。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解决稳妥,以免权益受损;
可以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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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一般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因此,产生的职工公资不一定是属于公益债务,要分产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