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所以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等等。
合同诉讼的级别管辖的确定方式:1、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2、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3、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等。
原则上,有权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无法确认的,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主张权利。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众所周知,在我国法院共有四个级别,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为了让各级法院各司其职,于是就有了“级别管辖”这个概念。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该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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