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方式有两种:招标发包、直接发包。招标发包是指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争,按照特定程序择优选择,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能否履行。
属于违法发包的情形:(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包括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遵循公开、 公正、 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及其条件和要求,约请有兴趣参与竞争的单位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计划、方案和价格,再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最后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指定工作的活动。
条件:1、发包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已经依法办理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3、已经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的区别有:招标发包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争,按照特定程序择优选择,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直接发包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就工程建设的内容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
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且接收该建设工程;2、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等职责。
合同成立要件有三个: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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