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分首部、正文、尾部三个结构。首先首部写明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以及多少号裁定书,加上原被告的基本信息;正文写清驳回管辖异议裁定的理由;最后写清审判员、日期、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等。
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当事人可提供在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证明,比如暂住证、租房或购房合同、经常居住地用人单位证明、居住地居委会证明等,或者证明法院无管辖权的证据都可以提。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没有分歧,但对于移送管辖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一审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不需要交上诉费。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不须交纳诉讼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须交纳上诉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受理费每件50元。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作了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对裁定驳回不服,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及《最高法院解释》第63条规定处理。
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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