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律网小编《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见于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管辖权异议书,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法制作的文书。怎样提出管辖权异议?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只要认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或将其诉讼案件移送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管辖权异议应何时提出呢?下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读,欢迎阅读了解。管辖权异议应何时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包括: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间是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要以书面形式;要向受理该案法院提出。关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通常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应当在15日的答辩期内提出答辩状,同时也应当在......具体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