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企业在国家网上注册登记,填写申报材料。在省网填写自评表,成果转化表,上传证明材料。地方审核:地方认定办根据省网材料进行审核,导出汇总表盖章提交。评审核查: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省国地税对企业进行核查。
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已有二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等。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八大领域)。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1、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方法:企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