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在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相应的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
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行驶证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办理时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等。
在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办理。需带的材料和证件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进口凭证。
行驶证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行驶证在车辆管理所办理,办理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等。
《行驶证》有效期是长期的,但是要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机动车行驶证到期需要在有效期届满之前90日内参加机动车审验。非免检车主携带委托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到检测的机动车检测站进行车辆检验,合格后,直接在该站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