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运输毒品罪需要从四个方面出发: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主观要件:直接故意;主体方面:一般主体;客体方面:毒品。
运输毒品罪认定应抓住行为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主观方面)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为他人运送毒品(客观方面)的非法(客体)行为认定。
运输毒品的认定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但是运输毒品罪属行为犯,不存在未遂形态。《刑法》 规定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但是运输毒品罪属行为犯,不存在未遂形态。《刑法》 规定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未缴获毒品,但是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参加了运输毒品的,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犯罪。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常见的贩卖毒品的行为:(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1、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2、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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