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不超过定额,是不用申报的,税局会批量申报。超过定额,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月份10万或季度30万,可以享受免税,只申报不缴纳税款。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就是又申报又缴纳税款了。
个体工商户税收的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且从事工商业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自然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1)申请人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材料。(2)受理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1、办理名称预先登记;2、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等,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通过后,将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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