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即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那么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分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保证,保证责任方式不同,承担的保证责任也不相同。也就是说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死亡的,其保证责任应当以其遗产承担,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担保人要承担在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时候替债务人还款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类型不同,承担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一、如果是一般担保的,则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拒接承担保证责任。二、如果是连带担保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不需要主合同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后,保证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在保证人和债权人内部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死亡仍有财产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属于人保,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保证在本质上应属于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如果债务到期或主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口头保证的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但应注意追偿时效。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