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来讲,对于
公司的债务,按
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
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
公司章程约定的
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怠于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灭失无法清算等情况,
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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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报告编号:NO.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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