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做假账的处罚:
1、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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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律师
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廊坊
擅长:
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孙政律师,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维权律师。孙政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扎实的理论知识及踏实勤快的作风为当事人解决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继承纠纷、行政复议、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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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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