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解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因为该罪的认定属于行为+后果,嫌疑人对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性质主观上应该是“明知故犯”,但是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主观上并不一定是希望发生(直接故意)或是放任发生(间接故意),也可能属于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但是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最终未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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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所述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之中,乘车人在开车门前具有观察前后方的义务,以避免开车门的行为对周围的车辆或者行人产生影响。行为人在开车门时疏忽大意,未进行观察,以致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咨询意见以您陈述的事实为基础,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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