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至于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能否拿回,要看破产公司还剩余资金的多少来决定。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公司法》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报告编号:NO.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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