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应当是由原来的投资人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前的债务是由原投资人经营形成,所以原投资人理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常见的收购方式有两种,主要有股权收购和资本收购。两者在对既有债务影响等方面有诸多不同。1、股权收购:原有的债务应当由新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2、资本收购:对原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收购,一般是指公司股东的股份由原股东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替代原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继续行使原股东的公司权利。资本收购,由于收购方并不涉及股权,对于原公司的债务也就不承担责任,双方在收购协议中约定了受让相应的债务,受让方将对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资产承担。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破产的,债务应当由破产财产承担,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首先应当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转让前债务仍由公司承担。公司是一个法人主体,法人主体没有消灭的,债务依然由该法人主体承担,公司股权的变更,不影响责任的承担。《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