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1、公司间的担保能否撤销,必须根据担保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2、公司间的担保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欺诈,或者显失公平的,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不存在这些情形的,公司间的担保是无法撤销的。
1、可以,但是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分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在公司授权的范围之内。2、之所以需要取得授权是因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对外提供的保证担保实际上是基于公司的授权,因此,其对外提供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也应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主要包括所担保的主债务的范围以及保证形式等。
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中能设定担保条款。《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能行的: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物权是可以转让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上所列来拟定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物权不能单独转让,应随着主债权同时转让。
1、在民法典领域,考察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一般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定无效。2、二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自身可能因担保人资格等因素不合法而无效,例如国家机关担保不合法并为无效;当然也会存在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本身即已无效的情形。
当事人发生侵权之债的,可以设定担保,但只能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设立担保。侵权之债也是债权的一种,并且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因此当事人可以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设定担保。
担保债权不可以单独转让。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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