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作为承担主体承担,法人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即法人的债务由法人的财产来偿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用法人的全部财产来偿债,偿还不了的破产。如果公司实际经营人存在抽逃资金的情况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关于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公司债务一般情况下是由公司承担的。但是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的情况;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的,则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的情况,或者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一,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公司的债务是可以由总公司承担的。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为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法律对其债务责任的承担要求明显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然后才能分割剩余的财产。2、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或双方约定财产各自归其所有的,则由双方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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