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应依法签订质押合同并进行质押登记。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第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股权出质登记机关提出,提出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等。
一般情况下,股东及法人的要承担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质权优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三)质权合同等。
股权质押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并经登记。根据法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其自已拥有或者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这么一种行为。
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有以下流程: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在该机构领取并填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提供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以及出质股权的数额。3、提交该机构要求的其它各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