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 (一)名称;
- (二)主体类型;
- (三)经营范围;
-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报告编号:NO.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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