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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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娟律师
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潍坊执业14年
律师简介
王秀娟律师(联系电话13953618361),九三学社社员,高级职称,山东艾立特律所执业律师,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企业合规师,潍坊市文化促进协会理事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实战经验,兼具良好的社会关系。擅长处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工伤赔付、债权债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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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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