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
一般是不需要的,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我国企业法人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在以下情况下有连带责任: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对公司债务原则上不承担责任。2、因为企业是有独立财产权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公司债务。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会由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比如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3、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因为法律规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的,则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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