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不能作为担保函,股东会决议只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的表决过程,不具有担保效力,公司提供担保要出具担保函。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1、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要股东会作出决议;2、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对外出质,无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无需提供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因为股权质押不会影响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造成行使障碍。
股东会决议需要参会股东签字。股东会决议的记录应包括到会的股东情况、会议的主持情况和决议情况、参会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的盖章或签字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吸收新股东需要股东会决议。因为吸收新股东的行为是属于公司增资的行为。是属于涉及公司运营及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因此需要经过股东会的表决,且只有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才可以吸收新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债权债务转让需要股东会决议,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公司是无权撤销股东会决议的,但公司股东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决议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决议。
股权质押不需要股东会决议,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其中不包括股东会决议书:(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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