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订立的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分:(一)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为合同有效;(三)如果公司越权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关于公司订立的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分:(一)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为合同有效;(三)如果公司越权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关于公司订立的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分:(一)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公司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不符有以下的后果:1、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登记经营范围的法律风险;2、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3、超越公司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的法律风险。
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无效。公司必须根据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所限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
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一)未违规且未损害利益,合同已履行或能履行的认定有效;(二)合同相对人是善意的且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且其提出确认无效的,为有效;(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依据实际情况认定无效。
司法实践中,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的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限制性规定,一般都会视为有效合同,如果超越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无效。公司必须根据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所限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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