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不行。公诉案件的诉讼权属于国家,不属于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诉机关非法不起诉的情况下,拥有补充诉讼权。但是,加害人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可以影响量刑的。
公诉案件撤诉的,要符合撤回起诉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可以撤诉,但要符合一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
公诉案件可以转自诉。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若检察院不提起公诉,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诉。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范畴,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诉的,即使提起,法院也会驳回被害人的起诉。
当刑事案件的性质不再符合自诉案件的规定时,是可以转成公诉案件的。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自诉案件包括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的案件,当侮辱诽谤的性质已经危害到国家利益时,则该自诉案件应当转变为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自诉: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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