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要求有: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尊重个人意愿和知情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等活动应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并且应当经过个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篡改、丢失等。
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权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自然人还依法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法人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只是法人信息是最基本必要的信息,对于全部的个人信息是没有办法查到的,因为要保障法人的隐私。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等。
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以下措施: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等。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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