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情况下股权赠与是不用进行交税的,赠与是无偿法律的相关行为,而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的数额,是股权转让价款减除股权投资的成本和股权交易的成本余额,既然股权转让没有收益,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继承、股权赠与等都是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必须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
股权赠与的类型:
(1)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指的是股东向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赠与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在此种情况下只是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是公司股东人数减少,而不会发生新股东的加入,因此也并不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股东内部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形式相同,这种内部股权赠与应当由股东自行行使,而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则是指公司向第三人赠与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从本质上看,股权赠与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无偿性,即受赠的第三人无需为受赠的股权支付任何对价。而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就是在同等条件下由其他股东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所转让的股权,以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一)工资、薪金所得;
- (二)劳务报酬所得;
- (三)稿酬所得;
-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五)经营所得;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七)财产租赁所得;
- (八)财产转让所得;
- (九)偶然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公司法》七十一条 股权对外转让需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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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祥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上海
擅长:
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
律师简介
王衍祥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长期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理,负责处理公司诉讼与非诉讼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经营中的各类合同,制定公司规章制度,防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国家律师资格证,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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