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债务人和出质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股权质押后,如果质权人行使质权偿还债务的,出质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债务人偿还。
2、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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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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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学冬律师团队律师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上海
律师简介
艾学冬律师,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律师专注法律服务方向:1.处理房产纠纷上百起(包括房地产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租赁、买卖、过户等)2.处理家事法律等纠纷五百多起(离婚谈判、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房产分割、股权分割、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财富管理等)3.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数十家: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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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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