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2、因工程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等。
工期索赔即指承包人对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向发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经济补偿、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的行为。由于工期增加通常会造成费用增加,因此工期索赔,不单指时间的补偿,还包括因工期增加造成的经济补偿。
可以进行工期索赔的情形主要如下: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期暂停或超过期限的,则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并要求赔偿;如果因施工的原因致使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可要求施工人返工、改建和赔偿。
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有: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2、因工程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3、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4、非因承包人暂时停工;5、延期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6、不可抗力。
1.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发生;2.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经济损失;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有: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2、因工程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3、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4、非因承包人暂时停工;5、延期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6、不可抗力。
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商工程的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