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营是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
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她专注
股东争议解决20年,擅长各类股权纠纷及金融诉讼案件。办案时能从细节找证据,曾代理近千件商事诉讼
仲裁案,多次帮委托人挽回损失。她还总结了
公司设立、代持、解散等方面经验,典型案例展现专业能力,是业内靠谱之选。
专业背景与能力
王晓营律师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她拥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自2006年开始律师执业,从业二十年来,一直专注于股东争议解决。她尤其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股权纠纷案件,像
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增资纠纷、股权代持纠纷等。同时,她对证券纠纷、保理
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融资租赁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金融诉讼类案件也有深入研究。
王晓营律师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出色的逻辑推理能力和丰富的知识储备。在办理案件时,她善于从细节中发现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从而扭转不利局面。她的执业生涯代理商事诉讼仲裁案件近千件,多次成功帮助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她还著有《
债权人面对植物人公司的诉讼救济方式》《公司人格否认诉讼问题研究》,与人合著《保卫资本》。并且她还是中央电视台证券咨询频道投资大扫描栏目点评嘉宾、《红星新闻》点评律师,在2013年荣获首届
朝阳区优秀女律师称号。
重要经验分享
王晓营律师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总结了一些重要的经验,对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1.公司设立方面:公司设立时切记不要设立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一旦公司对外负债,唯一股东很难自证清白,大概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这是很多创业者容易忽视的问题,一旦陷入债务纠纷,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2.委托代持方面:委托代持一定要签订代持协议,否则出资款和借款难以区分。在公司盈利后,显明股东违背诚信将投资款说成借款的情况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纠纷。签订代持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公司解散方面:公司解散纠纷实践当中支持率很低,小股东签订出资协议时约定清楚可以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这样在遇到公司经营困难等情况时,小股东可以依据协议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典案例剖析
王晓营律师曾办理过一起“一枚印章引发的千万索赔案”。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涉案主债权源于2008年的一笔
银行贷款纠纷,经数次
债权转让,于2018年由甲公司最终受让。由于主
债务人及担保人丙公司早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甲公司在梳理丙公司历史档案时发现,该公司于2004年增资2000万元后,验资款在数日内便被全额转出。甲公司认为现股东乙公司构成抽逃出资,并主张在转账凭证上加盖了人名章的历史小股东柳某构成协助抽逃,要求其对418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柳某在2000年丙公司设立时为持股6%的登记股东,并于2004年4月将名下股权全部转让,退出公司。在诉讼中,王晓营律师代理柳某进行抗辩。
1.她指出柳某仅为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从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财务负责人等任何管理职务。通过提交2001-2004年间的大量税务及财务报表,证明公司财务控制权与资金审批权始终由时任法定代表人顾某掌握,柳某客观上不具备协助转账2000万元巨款的职务便利与操作权限。
2.柳某在案涉资金转出后不久即转让全部股权退出公司,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缺乏协助抽逃的动机。并且案涉债务发生于2005年,而柳某于2004年已退出,其退出行为与后续产生的债务无法清偿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王晓营律师还指出,私人印章在我国不具备法律上的专属性,在顾某实际控制公司全部印章及证照的背景下,原告仅凭一枚无法确定由谁加盖的名章即推定协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
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转账凭证上的柳某人名章无法证明柳某具有协助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及实施了具体协助行为。判决支持了原告对乙公司抽逃出资的索赔请求,但全部驳回了原告要求柳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及公告费均由败诉方乙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王晓营律师在处理股权纠纷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智慧,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