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购买任何种商品、接受或者接受任何项服务,消费者享公平交易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权获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当发生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如公平交易权被侵犯。消费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在消费者行使其自主选择权时,有两个问题应予注意:1、必须合法行使,不得滥用自主选择权,即其选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不排除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服务的介绍和推荐。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公平是指导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重要法律准则,它意味着交易双方从交易中获利是均衡的,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当的。
为保障交易双方地位平等,应对销售者在信息发布和格式条款的使用方面做出强制性规定,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建议政府机构提供相关的网络消费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指引销售者合理、合法地订立合同。
父母离婚后孩子8岁可以自主选择跟谁。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作了规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交易条件公平。所谓交易条件公平,主要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作,在合理条件下进行交易。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