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除合同:(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等。
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有效。针对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均有相关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框架工程造价,承包方式,承包工期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费用标准。
在法律性质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也没有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
(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3)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有效条件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法律性质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