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可以给看守所关押的犯人送书。但给犯人送的书是需经看守人员检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看守所会见中,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要看你是因为什么进的看守所,比如打架进看守所是因为涉嫌构成犯罪。不管是判刑,还是刑事和解后免于刑事处罚,这些信息在会记录在公安信息系统。不过,如果没有判刑,这种记录不属于犯罪记录,不会影响当事人升学、招工的。
若犯人死在看守所,是因为的病正常死亡的,看守所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可以不予赔偿。不过一般会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给予其服刑人员的家属一些丧葬救助金。若是因为自杀或自伤自残或因病拒绝治疗导致死亡的,属抗拒改造行为,看守所不予赔(补)偿。若是因为由其他在押人员导致的非正常死亡的,看守所不予赔(补)偿。若是因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看守所探视规定如下:《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
看守所探视规定如下:《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在拘役所、看守所执行刑罚。
是的。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尚未建立拘役所的,放在就近的监狱执行;远离监狱的公安机关,可以放在看守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