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应急救援演练;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等。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单位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至二十万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权利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