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的事业单位法人,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且仲裁员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裁判行为的人,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一方当事人,因此仲裁员要承担的应是一种民事责任。那么仲裁员该如何来承担这一有限的民事责任。
1、属于《仲裁法》第34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且情形严重的。即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且情节严重的。2、有《仲裁法》第58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即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案件的审理人员。仲裁员的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应具备一定的学历、资历和专业能力。3.仲裁员必须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与事实有关的调查;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第一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仲裁员的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二、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但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而提请仲裁时的不同利益与立场,往往很难达成共识来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我国《仲裁法》第13条明确规定,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人士具备担任仲裁员的资格,因此具有律师身份的人士担任仲裁员从法律原则上来讲没有疑问。在我国的仲裁机构中,具有律师身份的仲裁员也占有很大比例。
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如下:(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