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被人脸抓伤报案后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被人抓伤脸可以构成轻伤或以上,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可以要求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公交车上被人挤倒摔倒的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前提是公交车司机没有尽到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若是由于第三人的推挤导致当事人摔倒也有过错的,则第三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要旅客在车上受到的伤害不是因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不是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都得承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职务侵占公司不报案,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职务侵占公司不报案,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报案后,公安机关不管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举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交车上被人挤倒摔倒的公交公司以及挤人者都需要承担责任。但若是公交车司机尽到了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推挤导致乘客摔倒的,则公交司机不担责,只由第三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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