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位委托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光伏电站开发合作协议,并支付了10万元提货
保证金。合同中有一项较为苛刻的条款:保证金需待电站1年质保期届满后方可申请退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核心设备供应方的被申请人,却单方宣布停止光伏业务,不再接收新订单。这一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了根本违约。但被申请人却以“质保期未满”“退还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不返还保证金。委托人陷入了质保期漫长、资金被长期占用的艰难处境,无奈之下,找到了马剑鸿律师,委托其提起
仲裁,请求
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
马剑鸿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深知,要想为委托人争取到权益,就必须突破合同中“质保期满方可退保证金”这一不利条款。他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仔细梳理每一个细节,精准锁定了争议焦点。他发现,案涉保证金的性质是提货履约担保,并非质保担保。而且,被申请人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
合同解除,这种情况下,原有的质保期退还约定不应再适用。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人约定一起做买卖,一方突然毁约不做了,那么之前交的
定金、货物之类的,没完成的就不用继续做了,已经给出去的东西可以要回来,要是有损失还能要求对方赔偿。在这个案例中,被申请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委托人作为守约方就有权主张恢复原状,拿回保证金。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律师关于保证金应退还的观点,为当事人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仲裁过程中,马剑鸿律师针对“质保期未满不退保证金”的不利条款展开了精准辩护。他从违约性质、担保功能、公平原则等多个角度进行论证,有理有据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强调,合同中关于质保期退还保证金的约定,仅适用于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而在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的根本违约,合同已经无法正常履行,保证金的担保目的也已灭失,因此委托人不应再受原质保期限制。他的专业论证和精彩辩护,让仲裁委充分认识到了案件的本质。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马剑鸿律师的全部代理观点,认定合同依法解除,裁决被申请人立即返还1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费6000元。委托人在质保期未届满的情况下,实现了全额回款。这一结果,体现了马剑鸿律师在
合同纠纷领域的能力。他熟悉各类合同条款的适用,擅长处理违约维权、主体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能够在看似不利的情况中,找到突破点,维护当事人权益。
马剑鸿律师在
东莞法律服务市场积累了多年经验,以处理疑难案件、保障回款等为特色。他不仅在合同纠纷领域表现良好,还擅长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货款追偿、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诉讼与非诉法律业务。他身为
广东鹏日
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负责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及监事会
绩效工作委员会委员,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丰富的实战经验,成为了律所服务委托人的骨干力量,受到当事人与业界的认可。
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遇到难题,不妨寻求马剑鸿律师的帮助。他将以严谨的态度、务实的作风,为您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法律服务,全力以赴守护您的合法权益。马剑鸿律师办公地址: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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