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可以对原合同不合理之处予以修改,可以注明以补充协议为准。如果不同意签订补充协议的,那就只能按合同条款执行。
拆迁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一般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但复议和诉讼的期限一定要记清,一般被拆迁人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日期超过60日的除外。被拆迁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直接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规的征地或者拆迁,都是要提前公示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后,方可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此外,国土资源部的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提出: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补偿不合理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通常上,可以拿来用的证据如下:1、自己的身份证明,证明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2、与征用方签订的补偿合同或者协议,确定应该取得的补偿款数额。3、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工商登记信息情况。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如承包合同等。5、地上附着物估价的证明。如房屋的数量、面积、种植物的品种、粮食的市场价格等。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等政府征地的文件。
可以按照下面的途径维权: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首先可以协商处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补偿标准根据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况。
对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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