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可以凭借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证明其股东身份,从而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也可以凭借股东名册的记载,向他人主张其股东身份,拒绝他人的不合理请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进行明确,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等,这些都可作为判断是否享有公司股权的证据。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确认股权。对隐名股东而言,只要已经实际出资的都可以向公司要求确认股权,只要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在原显名股东同意及协助下,就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显名股东了。
股东因为持有股份所以往往具有比较特殊的法律地位,而同样的现实当中,有的时候会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对于股权的买卖的实际出资人和持有股权的人并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诉讼来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
股权赠与确认形式有:1、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赠与协议;2、双方可以对股权赠与协议进行公证;3、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股东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
主要审核如下事项来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1、是否违反公司法关于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审查该股权转让是否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是否明确表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不是,则股权转让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2、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的规定,如果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该限制性规定,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3、是否违反特别规定对受让股权的性质进行审查,例如有些特殊性质的股权,如国有股份,法律对其转让有明确规定,如果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该规定,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4、是否违反了股权共有人的权益审查受让股权的权属情况,如果出让股权为共有财产,而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则股权转让协议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第一,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第三,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国法律对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3年。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