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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限额是怎样的

2022.11.23 侵权 2126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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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损害赔偿: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3、国内航空事故赔偿: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照下列规定执行: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0000元人民币;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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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是怎么样的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邓伟娜律师 2019.11.26 1944人看过
  •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需要承担责任吗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邓伟娜律师 2019.11.18 1457人看过
  • 什么是高度的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又称“危险责任”、“高度危险业务的无过错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业务的行为人在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一种。

    邓伟娜律师 2019.08.21 113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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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伟娜律师 2019.11.18 151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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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李键键律师 2019.08.21 1141人看过
  •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讲的“高度危险作业”,既包括使用民用核设施、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和从事高压、高空、地下采掘等高度危险活动,也包括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

    邓伟娜律师 2019.08.22 1864人看过
  •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李键键律师 2019.08.22 1335人看过
  •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邓伟娜律师 2019.11.26 3591人看过
  •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吗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邓伟娜律师 2019.08.23 1678人看过

邓伟娜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邓伟娜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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