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A
公司是一家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其播控机房配备了由B公司生产、C公司销售的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同时由D公司为消防设施提供维保服务,案涉消防报警设备则由E公司销售。原本以为这样的配置能为公司的安全保驾护航,然而意外却突然降临。D公司工作人员在对A公司20楼电视播出机房消防设施进行维保时,因不当操作触发了S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误喷。灭火装置喷发后,A公司播控系统大量设备受损,产生了巨额财产损失。A公司无奈之下,只能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各方共同选定的天xx公司对案涉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进行了产品质量鉴定,方x公司受其委托参与部分检测工作。鉴定结果显示,案涉S型热气溶胶灭火剂不符合国家标准,喷发后的固态沉降物呈碱性、对金属有腐蚀性,且该腐蚀性与A公司设备损坏存在直接关联性。这似乎让案件有了一些眉目,但B公司却不服鉴定意见并提起上诉,使得局面再次变得复杂起来。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
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几个人一起打坏了别人的东西,如果能搞清楚每个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失,那就各自赔自己造成的部分;要是弄不清楚谁造成了多少损失,那就大家平均分摊赔偿。比如说,几个人一起踢球把邻居家的玻璃踢碎了,如果能知道是谁踢的那脚最用力把玻璃踢得最碎,那这个人就多赔点;要是分不清是谁的那一脚造成的主要破坏,那就大家一起平均出钱赔玻璃。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B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C公司进行销售,D公司在维保过程中存在不当操作,他们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了A公司设备受损这一损害结果。该规则为确定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即法院可以根据他们各自的侵权行为对A公司造成损害的关联程度来判断责任大小,进而进行责任划分,这也支撑了案例中法院认定B公司、C公司、D公司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2)激烈交锋:上诉增添案件变数
B公司提起上诉后,提出了诸多主张。他们认为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试图以此来推翻对自己不利的鉴定意见。同时,B公司还指出A公司自身存在未按要求维护设备、选用错误灭火产品、机房装修后未验收消防设施等过错。此外,还主张E公司销售的报警设备无延时装置、C公司错误配置灭火系统,均应承担相应责任。而C公司、E公司则辩称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D公司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一时间,各方争议不断,责任划分变得扑朔迷离。
(3)精准辩护:律师助力锁定责任方
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陈月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素养和能力。她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制定了清晰明确的辩护策略。A公司抗辩核心为案涉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有效,产品质量缺陷系设备受损主因。同时强调,作为非消防专业主体,A公司按维保要求配备器材,机房装修无需
消防验收,对事故无任何过错。并且指出案涉损失是由产品生产、销售方及维保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应由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陈月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实务办案经验,在法庭上进行了精准的法律论证,并对证据进行了扎实的梳理。她在庭审中据理力争,详细阐述了每个环节的责任归属,有力地反驳了B公司的上诉主张。
(4)尘埃落定:胜诉维护权益获赞誉
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二审法院最终裁定准许D公司撤回上诉,驳回B公司的上诉主张,维持一审核心判决。二审法院认定B公司、C公司、D公司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均应承担赔偿责任,E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A公司无过错无需自行担责。一审核心赔偿判决得以维持:B公司、C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播控系统损失、受损价格鉴定费合计2033787元,C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B公司追偿;D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受损价格鉴定费合计871623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质量鉴定运输费用443元等。
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陈月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陈月律师毕业于南华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有着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她在
中山本地法律服务领域工作多年,以专业严谨的执业态度、高效务实的服务风格,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赞誉。执业以来,她主要关注民商事诉讼领域,处理过
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及
劳动争议等案件,代理过不少案件,办理各类案件百余起,在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多被告
连带责任认定、
财产保全、诉讼时效抗辩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她始终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执业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用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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