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
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
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
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刑法》
-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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