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侵害了一个犯罪的法益,此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彼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包容关系)。为了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故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定罪处罚。
从你的描述来看,法律地位为强奸罪中的共犯。共犯分主从犯,从犯是否能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犯罪后的量刑都要参考主犯的犯罪情节。另外,够不够成帮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看主观上有没有犯罪合意,客观上有无实施帮助强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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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问最终量刑,要看盗窃金额是否达到不同量刑档次,其次要结合归案后的表现如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获得谅解,以及是否有前科劣迹等,综合考量。
如果是指什么时候能判,就要看办案部门的办事进程。
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