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程完工结算,应当按照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就参照财政部发布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该结算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的内容是:
1.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2.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
3.工程款拖欠严重,据调查,已竣工未结算占全部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的30%左右。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有: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3%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
保证金内扣除。
-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 (二)工程量计算
-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报告编号:NO.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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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结算,应当按照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就参照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该结算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的内容是:1.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2.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3.工程款拖欠严重,据调查,已竣工未结算占全部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的30%左右。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有: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3%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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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但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进行结算;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款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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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质量合格部分工程,仍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不合格的部分,修复后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的费用,同时该部分工程款照常支付承包人。对于修复后不合格的,原则上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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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视为违约行为或违法解除合同,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在解除时合同时,就相应事项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如果相对方愿意,全额承付工程款。
曲敏律师
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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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工程的,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或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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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工工程终止合同,应视为违约行为或违法解除合同,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在解除时合同时,就相应事项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如果相对方愿意,全额承付工程款法律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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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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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有争议的认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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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工程的,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工程款。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