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结算,应当按照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就参照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该结算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的内容是:1.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2.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3.工程款拖欠严重,据调查,已竣工未结算占全部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的30%左右。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有: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3%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但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进行结算;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款据实结算。
提前解除,质量合格部分工程,仍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不合格的部分,修复后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的费用,同时该部分工程款照常支付承包人。对于修复后不合格的,原则上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工程的,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或者支付违约金。
应视为违约行为或违法解除合同,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在解除时合同时,就相应事项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如果相对方愿意,全额承付工程款。
未完工工程终止合同,应视为违约行为或违法解除合同,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在解除时合同时,就相应事项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如果相对方愿意,全额承付工程款法律不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工程的,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或者支付违约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工程的,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工程款。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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